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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3-03-02 09:59:04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在建筑企业收并购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如果转让方是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此外,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即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