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适用于中国市场的所有企业并购,其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
1.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概念
反垄断法实施的对象,包括企业并购行为。广义上的企业并购,包括兼并收购、股权买卖、资产剥离、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一系列的重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是企业通过现金、股票或其他资产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股权或整个公司。狭义上的并购,即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即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收购到目标上市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又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并进行增资,从而使得该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又或者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由此,外资并购包括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其中资产并购的目标对象是资产,而非目标公司控制权。
2.经营者集中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一般通称为企业并购,即经营者通过合并、兼并、购买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的企业经营行为。其后果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同一领域的竞争经营者数,推动并购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在《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具有三种形式:①经营者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②经营者可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进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取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为其他经营者作出决定性影响。
在国内早期的资本市场中,受到市场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现状以及各种制度的限制,使得行业整合型并购、集团重组型并购尚未成为主流,但外资并购来势汹汹,且并购手法多样,具有垄断目的等特点,也因此成为反垄断审查的重点。反垄断法的设立,其本身是针对有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