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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的限制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2-12-13 09:57:00    浏览:次    在线收藏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竞争激烈,许多企业都在不断进行并购、重组,期望从中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是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但是,在建筑企业并购过程中,无论建筑企业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具体地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1. 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 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