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收购已被市场证明为一种有效的收购融资方式,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资本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制度约束,其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素质远不及发达国家,也因此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LBO模式。
随着社会发展,资本市场不断完善,企业融资环境及方式得到改善,杠杆收购也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被尝试,并提高其有效性。面对企业杠杆收购融资制度的约束问题,可采取下列2方面的短期对策:
1.资产担保主体的变通
即改变目标公司资产担保为收购方资产担保。企业实施杠杆收购,以目标公司资产作为融资担保。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经营管理者收购国有产权时,筹集资金必须遵守《贷款通则》相关规定,不得以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标的物作为融资担保、不得抵押、质押或贴现等”。
因此,企业实施杠杆收购,必须防范一定潜在的财务风险,可考虑以收购方资产或并购双方的资产或未来收益为担保。其中,财务风险是指企业为获取利益而利用负债资金,增加债务,同时也就增加了企业破产危机或企业普通股盈余大幅变动产生的风险。
2.降低杠杆比率
收购方可提高自身资金投入比例,控制发行低信用等级的债券,并在选择融资参与者时,选择信用较高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适当增加比例。据了解,企业杠杆收购过程中的融资结构,多以优先债务为主。优先债务提供者可以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