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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2-11-24 11:22:5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继前段时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市住建委为贯彻落实住建部通知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便捷度,昨日发布了《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调整有关事项》。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便捷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详见↓


  一、统一延长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有效期


  (一)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核发的企业资质延期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自实施之日起,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完成,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企业电子证书管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管理-领证”,重新领证后即可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二)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二、本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新申请或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二级资质获批后,建筑业企业已持有的相应三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将自动注销。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仍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升级;原最低等级设置为二级的,建筑业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申请。


  (二)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满足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进一步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进一步加大事权下放力度,在《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基础上,将“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6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下放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批。


  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事项仍按照原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其他相关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期更新后,及时自助同步至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具体路径为“诚信手册(企业)-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简述-部批资质自助同步”。


  (二)外省市进沪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后,自助变更资质有效期,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外省市企业办事-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进沪报送信息变更”。


  (三)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强管理力量、细化内部流程、优化服务保障,做好市级下放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常见问题解答


  1、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个人业绩)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⑴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⑵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


  2、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按新申请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企业原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否需要注销原资质?


  ⑴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直接增项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考核要求参照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例如:企业原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直接增项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⑵已具有同类别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同类别二级资质,既可直接增项申请同类别二级资质,也可按升级申请同类别资质三级升二级。增项申请考核要求参照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升级申请依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要求考核。例如: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直接增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按原标准对技术负责人和企业业绩等进行考核。


  ⑶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无需先注销原有同类别三级资质,若审批通过,系统将自动替换原三级资质。


  4、资质申请中对企业和个人填报内容真实性的考核有何要求?


  企业和个人应对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需如实签署《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技术负责人填报的本市业绩将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核实,填报的外省市业绩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随机采取业绩征询方式进行核实。


  5、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的,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6、对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工人是否有考核要求?


  对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的考核,本市采用由企业承诺相关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具体人员无需填报。


  7、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人员社保如何考核?


  按新申请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人员考核一个月社保;按增项或升级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人员考核三个月社保。


  8、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同时涉及市批资质和区批资质的将如何申请?


  企业同时申请涉及市级审批资质和区级审批资质的,根据需求分别申请。待前一资质申请事项结束后,再次发起新的资质申请事项。目前,区级审批资质共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级等15项资质。


  9、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何填报?


  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的填报由个人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中自助完成,并如实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开竣工时间等项目信息。


  10、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如何登录平台操作?


  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www.shanghai.gov.cn)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zjw.sh.gov.cn),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资质-资质事项新申请”,按非告知承诺方式选择新申请或增项申请,再选择相应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进行填报。升级申请仍按原途径不变。


  附件:《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数据来源:上海市住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