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或其股份,将面临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实现外资收购上市公司,主要有下列四种模式。
1.直接收购
即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权,或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参股、控股。
协议收购不会涉及很多技术性重新,且非流通股与流通股间存在较大差价,成本要比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低,但收购方的支付对价不能留在上市公司内,需要想办法另注入资源,实现重组计划。而且在协议收购中,根据相关规定,国有股的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值,但又根据国际通行的相关价值评估标准,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很多国有资产的价值远低于其账面净资产,这一问题将会成为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一个主要障碍。
2.增资扩股
即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的外资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根据,外资利用现金、实物资产、股权等进行认购。
相关实践表明,外资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存在一定的优势:①可解决外资股东的股权流通问题;②交易对价有多种支付方式,但对于外资而言,采取战略性资产可减少一定现金压力;③定价更为市场化,利于外资接受。总的看来,增资扩股更容易成为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模式。
3.反向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
即外资与上市公司共同成立合资企业,然后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该模式避免了并购中的各种审批程序,且外资获得优质资产时不用直接面临上市公司的经营问题。
4.间接收购
即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与其母公司合资,间接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上市公司母公司往往存在较多的历史问题和资产质量,其收购的现金成本相对较低。收购方必须要对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债务、人员等情况充分了解,结合自身发展判定是否收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放宽,外资并购的形式将呈现更多,例如司法拍卖、资产置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