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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性标准?

作者:锦洛    时间:2025-09-08 09:41:17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均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实质性标准作出了相关明确要求。在裁定外资并购是否因垄断而被禁止时,通常涉及两方面的实质性标准问题:


  1.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所谓相关市场,即行为人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范围,对该范围或区域的确定被称为市场界定。该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


  相关产品市场,即从产品的特征、价格及用途等方面,根据其可替代性、竞争条件、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地域市场,即确定相同或同类产品相互竞争的地域场所,其中运输条件、行业限制、销售渠道等是界定地域市场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界定相关市场,需要从3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根据并购企业的产品性能、用途、价格,确定相关产品;二是根据消费者使用的目的、动机、产品价值等条件,将可相互替代的产品划入该市场范围内;三是根据销售区域确定地域市场。


  此外,还需要注意界定主体,即由谁来界定相关市场,即明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


  2.如何评价外资并购产生的市场垄断效应


  ①市场份额的界定


  通常根据并购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判断其并购是否会增加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实践表明,企业市场份额越大,越能自由决定其市场交易行为。反垄断机构通常采取市场份额判断并购企业占市场的支配地位。


  2.市场集中度的测算


  市场集中度,即企业数目及其各自市场份额的函数,主要是衡量市场份额的经济指标。根据国内的相关规定:“并购方中一方当事人的市场占有额已达20%,或因并购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达25%为主要的申报标准。”该标准也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反垄断法》中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相关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也是为防止企业并购后拥有过多的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过高的情况。


  3.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的考虑


  即考虑企业并购后,是否会将多数竞争中排挤出市场、是否具有构成市场进入的障碍,以及市场上是否存有可抵销市场份额的因素,如市场不稳定、竞争者的市场地位等。若市场壁垒较低,企业并购不会出现因增强市场势力而滥用权力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