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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计划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01 09:41:1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传统重整模式并不适用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而多数企业的破产清算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等。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建筑企业可采取出售式重整方式有效实现重整计划。而出售式重整方案,包括正向和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


       一、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适用前提


  1、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


  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指设立新的主体,即建筑企业成立一家新企业,将原企业属继续企业价值部分(包括建筑资质、良性经营业务等)剥离至此,以新企业100%股权进行出售,其所得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原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2、前提条件


  (1)重整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已向法院提出继续营业申请,且经管理人与法院同意


  (2)经审查,该建筑企业资产、技术人员等情况符合资质转让条件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事宜。


       二、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实施方案


  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实施方案的前三个步骤,与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内容相同,不再赘述,而与之有所差异的,是第四步:建筑企业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需明确在其完成剥离行为后,转为清算程序。


  即当原企业将属继续企业价值的部分全部转让至新企业后,原企业失去存在意义。其持有的新企业100%股权也将与其他清算企业价值一同被清算处置、分配。


       三、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实施后的法律后果


  1、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承继原公司良性经营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关系、且具备相同资质、不存在破产债务的企业,其原企业被清算,其资产将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2、对不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债权人,进行一定权力约束


  3、诉讼主体发生变化


  建筑企业重整计划中,原企业承担全部清算企业价值,实施诉讼。当新企业面对相关债权人申请主张权力时,应以重整计划内容及批准重整计划之裁定,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原企业的诉讼请求。


  4、税收与征信修复问题


  原企业债权不因诉讼等原因重新被判令由新企业承担的时候,新企业不存在税收与征信修复问题。


  建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模式实施重整计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