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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重整程序中股权重组相关问题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22 09:21:34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公司重整程序中,债权计划,尤其是债权人债权减让,是其重整计划的前提。而股权重组计划是建筑公司重整程序的核心,是其能否成功的关键。


  建筑公司重整程序中,达成股权重组计划主要有两个途径:


  1、原股东与新股权投资者经协商达成合意


  2、在法院主持下,根据公平评估价格,由股东大会通过增资扩股决议,实现公司股权重组


  上述两种途径都涉及到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而其股权价值,涉及到《破产法》中的资不抵债,即建筑公司净资产值为负数。从法律意义来看,造成这三种影响:


  1、建筑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限


  2、建筑公司股份权益为负数,股权已被虚化


  3、建筑公司债权人的选择将会影响公司命运


  建筑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从而使得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限。从理论上来看,建筑公司行为能力受限分为两个阶段:进入破产重整程
序之前和之后。在第一阶段中,其行为能力受到相对限制,即其所为的某些民事行为被法律评价为无效可撤销的行为;在第二阶段中,公司行为能力受到绝对限制,即股东对公司现有资产已不享有任何利益,不能主张自益权,也不享有共益权,股东股权空壳化。


  股权是一种复合权利,即包括利益请求权(主要表现为自益权),也包括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非财产性质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共益权)。这两种权利不是并列的。


  股东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是其共益权产生并行使的基础和前提。股东将财产投资于公司,即对享有公司经营利润及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为保护股东顺利行使该项权利,法律赋予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非财产性权利,而这些非财产性权利依托于股权的财产内容。


  因此,股东将其股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转让后,其非财产限制的权利也随之转移。


  资不抵债,意味着所有股东集体性地对公司利益请求权的虚化,这时公司既无利润可供分配,清算也不会有任何可归属于股东的剩余资产。财产权利的虚化,决定了以此为依托的非财产权利的虚化,股东股权只剩下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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