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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模式在建筑企业重整中的适用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19 09:35:1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施工型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等活动,基于其规模差异,往往被授予不同级别的施工总包资质。该类企业如因资不抵债等而陷入破产境地,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社会普遍价值取向均认为应当对其进行重整。


       一、传统重整模式不适用性表现


  传统重整模式是指存续性重整,即建筑企业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改善经营管理、资产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其中承债式、债转股等方式不适用于所有施工型建筑企业。


  1、承债式重整不适用性表现


  承债式重整,即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由战略投资人与债权人就清偿率、支付模式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注资债务人,并以债务人名义进行经营,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一模式要求战略投资人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与支付能力。


  2、债转股式重整不适用性表现


  债权人的债权调整为债务人的股份,从而免除债务的一种重整模式。而建筑企业债务结构往往非常复杂,具有这些特征:债权人人数众多,且从业种类不同;债权人间缺乏信任;债权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往往不是建筑行业,而是金融行业。


  造成这些特征形成的原因,甚至导致债转股重整方案失败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数量超出公司法规定的人数限制;公司人和性被破坏;因债权人间缺乏信任,导致代持股的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二、出售式重整适用性表现


  鉴于传统重整模式不适用所有建筑企业,大多数企业破产清算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而出售式重整能够有效实现建筑企业重整,它是指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出售给他人,使之在新的建筑企业中得以继续存续下去,而转让所得对价,则用于清偿债权人。


  出售式重整核心在于,将企业具有活力的经营事务和其他部分进行分离。将具有活力的营业事务等列入继续企业价值,商业风险较高的过程则列入清算企业价值。针对被列入清算企业价值的过程,管理人应当解除其所涉及的全部合同,依法进行结算。


  为有效保障建筑资质在建筑企业重整过程中不受影响,必须考虑将原企业剥离为两个实体,即继续企业价值实体和清算企业价值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