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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债权债务转让不同情形处理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15 09:13:25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公司债权债务必须由其法人或股东持有方可生效。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存在着四种情形,那么,面对这些情形,建筑公司如何处理呢?


       一、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


  受让方成为标的公司新股东的同时,也将成为其借款的债权人。


  当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面临经营需要或其自身存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等时,由其股东通过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同时,可以债权人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与债权打包一并转让,要求受让人一并支付股权价款和标的公司欠原股东的债务。


       二、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时有发生,但这应当在涉及股权转让时及时了断。


  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当股东转让建筑公司股权时,应明确告知意向受让方债务清偿存在问题,并事先作出相应承诺,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


  或然债务,即建筑公司未来可能会承担的债务。


  在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会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其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或由其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


  在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因贷款清偿期未满,股权交易双方应当约定并经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代替原股东来做标的公司贷款的相应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规避原股东或标的公司的或然债务风险。


       四、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务债权


  在正常运营过程中,标的公司也会发生一系列的债务债权,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与股东无关联关系。


  例如,标的公司以其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建筑公司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付款项;标的公司依照其公司章程向他人提供合法担保等。于


  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于债务而言,标的公司则是承债主体、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公司股东进行合法合规处置,不与股权转让构成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