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建筑企业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2-04-28 09:48:33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企业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的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两者的税务处理有很大的不同。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


  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1.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①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


  ②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③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④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即通常所说的资产收购应当近似于企业的一个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仅涉及少部分营业资产的转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股权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以上条件同时满足,资产收购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