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企业投资并购中,意向协议是初步洽谈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为接下来的并购是实质性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由并购方向被并购方发出意向协议是一个有用但不是法律要求的必须的步骤。
企业发出并购意向协议的意义首先在于将并购意图通知给目标企业,经由意向协议的形式以了解被并购方对并购的态度,明确双方意向,能够避免浪费时间、精力与金钱。一般企业并购都要经过谈判、磋商,经双方都同意后才会有并购发生,通常都是善意并购;如果被并购方不同意并购或坚决抵抗,并购不会发生,或出现敌意收购。首先发出并购意向协议投石问路,若被并购方同意并购,则可以继续向下发展;若被并购方不同意,则需一些相关谈判工作或就此停止并购。
其次,签署收购意向协议为收并购工作的非必要环节,意向协议中会列出并购的主要条件,使对方能够一目了然,对于是否接受做出正确决策,以及不接受之处该如何修改,为了下一步的进展做出正式铺垫。收并购工作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并购意向协议能够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足够的防范。被并购方可以直接将意向协议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做出决议,在达成一致的基本意向后,双方进入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好准备。
准备阶段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并购不成功的情况,将给双方带来损失,意向协议通常都含有保密条款,要求无论并购成功与否,并购双方都不能将其所知的有关情况透露或公布出去。同时,意向协议通常会有锁定期(排他谈判期间)的约定,目的是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并购相关事宜及最终拒绝合作的问题。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企业收并购交易的时间成本和信息披露义务更为严格。上市公司在签署收购意向协议后,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收购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综上所述,签署意向协议能够提高并购交易的严肃性,有利于双方按照既定的大方向明确目标,积极协作,认真配合;能有效的防止恶意磋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有利于双方做好统筹安排,协调各方有效进行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