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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相关案例,看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方案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29 09:44:4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主要是为解决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如何将其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问题。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企业重整过程中,会涉及到资产剥离一事。


  而资产剥离,不是简单地将其从母公司中脱离,而是指资产最终受投资人控制且不受母公司债务影响。但是进行资产剥离,又必须要识别资产。


  例如某建筑公司具有这些资产:土地估值、厂房估值、机器设备估值、公司有效亏损、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与估值的差额、增值税留底税额等。其中,因公司亏损部分可以抵扣后期利润,从而减少后期税费支出,因而公司有效亏损的价值会更高些。


  同样的,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与估值的差额亦如此,账面净值越高,其用于折旧抵扣企业所得数额就会越大,可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下面结合相关案例来分析建筑企业重整方案。


  建筑企业债务重组作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进行备案;成立全资子公司,将其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原值转入子公司,可适用17号、57号文免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是否采用原值划转根据母公司的亏损数额决定,其中机器设备作原值划转需备案,且12个月内不改变其原实质性经营活动。


  建筑企业持有子公司100%股权向投资人转让,应采取评估作价,其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失,可直接抵扣债务重组所得。而列入子公司亏损的资产报废,应由第三方出具鉴证报告,成为子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关于资产划转,应直接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母公司增值税留底税额转移至子公司抵扣。若母公司增值税留底税额不足以抵扣,其缴纳的增值税亦可进入子公司作增值税留底税额,不会产生损失。


  如果母公司留底税额大于全部资产划转产生的增值税,可进行部分资产转让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部分资产则由子公司收购母公司资产、劳动力、债务等,待母公司完成清算,将剩余留底税额直接划转至子公司。


  该方案优势在于:母公司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与估值的差额转变为了股权转让损失,既解决其债务重整所得额抵扣问题,又将此差额列入子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建筑企业投资人不仅免于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还从子公司获益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