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手机版
登录
注册
网站首页
中心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成功案例
会员中心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建筑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五大职责
建筑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五大职责
作者:
名喜喜
时间:2021-12-03 09:43:49 浏览:次
在线收藏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据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了解,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职责一:全面接管破产
当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所有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职责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应对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对破产财产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职责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移交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职责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的,破产程序不能终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职责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本文链接:http://www.ccctc.org.cn/showinfo-1-3720-0.html
上一篇:
建筑企业如何选任破产管理人?
下一篇:
建筑企业对破产工作的认识误区
相关文章
最近更新
住建部:自7月1日起停办建筑资质,即停止受理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
如何理解建设企业交易中的“共管账户”?
建设企业交易双方,设立共管账户存在哪些风险?
好消息!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下调至9%!!!
湖南“双监管”规范“零门槛”招标代理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临海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
四川全力为民营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的通告
《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保壳效应分析
宁波建工拟15.27亿元收购宁波交工100%股权
报告显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进一步增长
关于核准2024年度第十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关于核准2024年度第十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的公示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