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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五大职责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1-12-03 09:43:49    浏览:次    在线收藏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职责一:全面接管破产
 
       当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所有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职责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应对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对破产财产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职责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移交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职责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的,破产程序不能终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职责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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