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建筑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常见疑问(三)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3-03-17 10:27:5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股权转让是建筑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很多时候企业股东会对股权进行转让,下面是对一些常见疑问的解答:


  一、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二、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手续繁琐,税负较重,因此越来越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希望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针对能否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任何股权变动都会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同时,税法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三、涉港澳股权转让纠纷由何地管辖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