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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时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3-02-16 10:28:58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在建筑企业收并购活动中,股东的变更会引起股权的转让行为发生,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法律事项比较复杂,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在实际的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一般至少涉及三个主体:购买方(目标企业的新股东甲)、出售方(目标企业原来的股东乙)和目标企业(拟出售的企业丙),必须明确界定并购过程中各方的股权、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


  一、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实践中股权转让的案例亦确认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风险。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三、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可以转让。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四、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外,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五、若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