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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重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相关问题

作者:锦洛    时间:2022-01-07 09:42:58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一般债权。而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存在这些疑难问题。


       一、有关《批复》的第三条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可以对此从三方面理解:


  1、《合同法》第286条保护的客体是建设工程的全部价款,即构成建设工程价款的所有费用


  2、《批复》并未排除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之外的工程价款。因实际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实际支付费用,可能还包括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因此工程款优先权保护范围还应包括施工过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机械费、管理费、利息等费用


  3、“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指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外的损失,理论上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工程款中的利润、垫资款、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从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价款范围,可以界定构成建设工程价款的所有费用,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用于工程施工的垫资款和质量保证金。


  1、正常利润。在实际案例中,有观点认为,利润是承包人的预期收益,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不在优先权范围内;但也有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债权所涉,利润作为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范围。


  2、《批复》中未明确承包人的垫资款是否可优先受偿,有观点认为承包人垫资款已投入到建设工程中,成为工程价款,理应优先受偿;也有观点认为,垫资不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这是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属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3、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确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发包人会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资金,即质量保证金。因其是工程款的预留部分,本质上仍是工程价款,且最终将返还于承包人,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三、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债权范围应是由于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这些费用并不直接属于工程价款本身。结合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及其合同履行的复杂性,若将其作为优先债权处理,可能对发包人不公平。


  《批复》中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排除在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