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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重整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30 10:11:5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行使期限?若存在,期限又是多久?如何计算的?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行使期限。


       一、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计算时间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该行使期限属除斥期间,当未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情形时,相关方不能约定变更、不能附条件行使。


       二、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一般规则


  1、“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上述《批复》规定中所涉及的“工程竣工之日”,一般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而这由存在一些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存有争议,可按照下面情形分别处理: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其竣工日期则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②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之日则为其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2、“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主要针对尚未竣工的工程,即“烂尾楼”。这实际上是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而是断断续续支付工程款,等到工程结束,其时间远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若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优先权,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以实际竣工之日为准,即哪个日期在后,以哪个为准。


       三、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特殊规则


  当建设工程竣工后,其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应予以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承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其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其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并且停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则以停工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