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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29 10:32:13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方常利用己方优势提出各种要求来拖欠工程款,为保证承包人及时获得工程款,出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关规定。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含义


  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其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且优先于一般债权。


  当与其他债权人抵押权发生冲突时,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意定的抵押权。承包人。该项规定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建筑工人权利的需要,在发生相关利益冲突时,所作出的一种价值选择。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性质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主要有这3种说法:


  1、留置权说


  该观点认为在担保法中规定的留置权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应扩大可留置财产的范围。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则可留置该工程,并享有优先受偿。


  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不符合留置权的特点。另外,担保法中明确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发生的债权,并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2、法定抵押权说


  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法定抵押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必须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立,并无法定抵押权的规定。而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物为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与之相矛盾,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实际支出的费用”。


  3、优先权说


  关于优先权一说,指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从性质上看,优先权属担保物权,其受偿顺序由相关法律直接规定。从立法体例看,目前只是某些法律中赋予特定债权优先受偿。上述《批复》中同样肯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为优先权,即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允许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是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