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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债权转股权所需条件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21 09:43:3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企业债权转股权所需条件是基于双方实际交涉产生的。另外,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债权涉及到两个人以上的,债权转股权还需取得公司所有股东同意,且债权转股权所出资金额不能高于注册资本金额的70%。


       一、债权转股权所需条件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鼓励社会投资的同时,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安全,避免债权虚构等问题,明确了债权转股权的相关实施条件,包括:


  1、债权应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办法》称其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或具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2、当同一债权涉及两人以上债权人时,应经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3、若债权人又是被投资公司的债务人,应以抵消债务后的“净债权”出资


  4、当债权人或被投资的建筑公司为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性质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5、建筑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及其作价出资金额必须经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6、若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的,还应获相关部门行政许可


  7、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额和其他形式的作价出资额之和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8、限制关联交易


       二、债权转股权限制条件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债权转股权涉及公司变更登记,不适用公司设立。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间的债权转为出资,这类债权在被投资公司设立前不存在,没有相应法律主体。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的,仅适用于外方股东为公司债权人,将其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


  《办法》规定第三方债权不允许出资,主要是因为涉及两个问题:


  ①股东出资是否能实际到位


  ②该项出资是否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是否在清偿公司到期债务上存在问题


  建筑企业在进行债权转股权时,会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进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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