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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转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15 09:25:36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有讲到保全债权措施的形式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建设企业交易中心和大家一同了解撤销权之后,我们再来看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但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公司债权人若要行使代位权,应符合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其相关规定。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条件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且以自己名义行使


  多数人享有债权的,各债权人可独立或共同行使代位权,此时债权人必须履行管理人义务,若因违反该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此外,多数人享有债权时,若其中一个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但可就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者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据了解,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实现这2方面:


  ①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个债权人间合理分配


  ②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以及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纠纷


  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受理该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范围内解除。


  3、债权人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实行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具有一定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