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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债权质押合同效力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05 09:39:59    浏览:次    在线收藏

质押合同是债务合同的衍生,本质属于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是质物担保事项。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担保对象指债权,担保物包括动产、证券、权利等。因质押合同涉及质押物,建筑公司需注意相关合同效力问题。


       一、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包括特定物给付债权、金钱债权等。其数额指主债权以金钱衡量的数量,因此建筑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该规定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确定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质物的状况


  即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现状。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必须返还质物于出质人,即实现质权时要实行质物的变价等。为避免因质物状况而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有关质物的状况。


  3、质押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等。出质人若想适当减轻担保风险,可与质权人约定围绕主债权或其部分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4、质押移交时间


  自出质人移交质物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质押合同生效。合同中必须明确质物移交时间,若未按约定实行的,出质人将承担赔偿质权人损失的责任。


  5、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该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可以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二、质押合同法律效力


  1、若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归还质物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质权人因不可归责而丧失质物占有权的,质权人可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返还质物等


  3、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并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方生效


  4、若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约定时间移交质物,从而使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普通债权质押合同效力


  普通债权出质,其权利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属请求权。可质押的普通债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让的债权,是不能设立质权的,这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得转让债权。


  2、债权作为质押标的,应具备确定性,应确定质押债权数额,且财产给付内容明确、具备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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