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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重点解读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1-08-12 10:16:1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关乎人民生命的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21年7月19日签署第744号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 9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分别针对新建和已建成建设工程的不同特点,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强调多元参与,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对建筑抗震安全的责任

       对于新建建设工程,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保障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具有主导作用。完善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

       近年来,由于我国抗震鉴定及加固责任主体的不明确,相关工作的进展较为缓慢。对于已建成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承担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包括依法进行抗震鉴定的责任,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既有建筑的抗震构件、减隔震设施等进行检修维护的责任等。

       《条例》明确指出,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关于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要求。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有对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日常维护和保护义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二、《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支持及监督职责

       各地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政策,采取适用于本地的抗震加固模式,减轻建筑物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死亡,减少经济损失。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可以有多种融资渠道,除了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支持以外,需要多种投资主体及方式参与实施,发挥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作用。

       明确了抗震性能公示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等,并应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相关责任主体对既有建筑抗震安全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三、《条例》完善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

       引导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抗震设防工作,以有效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知悉程度,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避免人民群众由于对抗震知识及建设工程相关抗震性能的不了解,无法在地震来临时作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

      《条例》指出各级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这不仅关乎人民生命安全,同时还有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于提升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水平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我国有50%国土面积位于7度以上高烈度地震区域,其中包括23个省会城市以及三分之二的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的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的发布实施,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从立法层面完善了相关制度设计,为我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填补了我国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立法空白,为抗震企业做好抗震加固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为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抗震加固的监督和检测提供了科学依据。利国利民,利在当代,功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