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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建委:行政处罚一湖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公告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1-06-04 09:56:38    浏览:次    在线收藏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2320210005号

当事人:上海一湖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4673室(上海横泰 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祯美

       你(单位)于 2020 年 10月16日存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申诉报告》、《关于企业工程业绩核查情况的 复函》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 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现要求你(单位):(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限你(单位)于 贰零贰贰 年 陆 月 壹拾 日(合理期限)前履行“ 警告,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