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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的主体和税收成本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3-01-03 10:56:45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在建筑企业并购活动中,股东的变更会引起股权的转让行为发生,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法律事项比较复杂,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公司并购中的股权转让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在实际的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分清并购过程中独立的三个主体和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的影响。


  一、独立的三个主体


  在建筑企业并购过程中一般至少涉及三个主体,购买方(目标企业的新股东甲)、出售方(目标企业原来的股东乙)和目标企业(拟出售的企业丙),必须明确三个公司均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法人,才能准确界定并购过程中股权、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


  在并购实务中,作为谈判双方的新股东甲、原股东乙有时忽视丙的独立性,将丙的独立法人地位与丙拥有的资产以及乙拥有的其他资产混同,引起法律关系的混乱。


  二、税收成本的影响


  建筑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将形成原股东乙的投资收益、新股东甲的长期投资计税成本,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其他资产转让的方式和价格以及债权债务的安排,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并购过程中纳税筹划的核心。


  乙公司控制的资产转移价格将形成原股东乙的资产转让收益和新股东甲的资产计税成本,而多数资产的转移都涉及流转税问题。因此资产转让方式和价格的确定是并购过程中流转税筹划的重点。


  此外,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影响所得税筹划的重点。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更复杂一些,如果债权人单纯选择放弃债权,则会形成债务人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需缴企业所得税,而债权人一般情况下又很难抵减企业所得税,造成双方都吃亏的局面。


  因此,需要在股权转让价格与资产转让价格中充分考虑债权债务的影响,或者采用变通的债转股的形式,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


  综上,在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我们要确定并购公司的相关法人的权益份额处在平等地位,同时充分注意债权债务的转移,考虑相关税收成本的影响。根据公司并购中的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来确定正确的应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