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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重整程序中的4种清偿方式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16 09:36:29    浏览:次    在线收藏

破产重整已然成为建筑企业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很多建筑企业借此方式涅槃重生。企业破产对于普通债权人,尤其金融债权人面临风险更大,清偿率较低。而清偿方式的调整,有利于提供清偿率,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在建筑企业重整程序中,具备以下四种清偿方式。


       一、现金清偿


  现金来源,往往是变现部分非经营所需资产,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现金,或建筑企业通过借款方式筹措的现金。


  现金清偿,除了清偿职工债权、税务债权,还需对普通债权中的小额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对于金融债权人的清偿往往较低。该清偿方式,通常是一次性或分期清偿,时间效率上高。


  但对于建筑企业重整后的债务人而言,这需考验其资金筹措能力。现金清偿,可能会给债务人,尤其是通过借款形式获取清偿资金的债务人带来一定负债压力,不利于改善资金状况。另一方面,却利于维护股东地位,表现为:原股东与重整进入方之间的股权让渡,股权并未分摊至债务人。


       二、应收账款清偿


  应收账款作为建筑企业资产存在的一种形式,被破产重整债务人将此收益权转让给普通债权人。该清偿方式通常是其他清偿方式的补充,并不常见。


  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能够获得较好的价值补偿,有真实的交易基础,追偿依据充足,且应收账款有一定变现手段,如融资保理。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而言,有利于加快处置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提高自身资产周转率,改善资金状况,降低企业负债率,同时资产抵偿债务,其本身不影响股东权益。


       三、留债延期支付清偿


  留债,主要是将原债权换位贷款、放弃即时清偿权力。延长还款期限,留存部分债务分期还本付息,可给予破产重整企业恢复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并提升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


  留债延期支付清偿款,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仍保留其对企业的求偿权力,普通债权人可借此换取更高的清偿率,但由于这与未来企业偿债能力是否好转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因延长支付期限,导致偿债额度降低。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而言,可有效减轻其当前偿债压力,延至未来偿付。此外,留债清偿,不会占用企业运营资金,利于重整后企业改善资金状况。


       四、债转股转换清偿


  这种清偿方式,指在企业重整程序中,通过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换成股权,以期降低破产企业的债务规模。


  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则是让转股债权人通过股权转让市场等渠道实现退出,间接偿付转股债权的模式。往往通过此方案,折算下来,所获清偿率较高,价值也较高。普通债权人转化为企业股东,享受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权。


  对于重整后企业而言,普通债权人转化为股东,降低负债同时增加企业净资产,但这会直接影响原股东地位。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涉及多方利益,普通债权人作为负债的主要来源,也是重整过程中承担损失的主体。破产重整管理人应综合各因素选择合适的重整方案,帮助企业顺利进行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