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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国有)不良债权形成条件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03 09:43:3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由于建筑企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够或其他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不良债权很常见。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形成,具备下列这些条件。


       一、不良债权


  即建筑企业资金、技术等租借给其他公司企业而面临无法收回或少量收回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追其源头,关键在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层面存在瑕疵。从建筑企业自身来看,其内部对于债权的监管力度欠缺。


       二、不良债权形成条件


  1、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


  若是债务人不具备相应偿还能力或债务人消失(公司破产或其他情况下),应将此类债务纳入坏账损失范围并予以核销。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责任


  就债务本身而言,债务人不履行其责任,原因大致分为两类:不愿意归还和不能归还。


  前者包括恶意拖欠、存在其他关联性争议;后者包括债务人资金紧张。


  3、债权必须合法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但很多企业对此产生误解,建筑企业往往以其通常思维模式去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法律角度去思考问题,也就对于合法债权存在理解上的误差。


       三、不良债权处置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应严格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债权范围,就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人民法院应要求受让人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而一般不良债权的处置程序包括:


  1、确定拟处置标的及处置公示


  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或多户债权,其中多户债权属于组包。资产管理公司会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进行招商。


  2、尽职调查


  建筑企业应请专业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请其出具专业意见。


  3、评估谈判


  除损失类或能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要进行评估,而评估结果是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拟定债权定价及交易结构的重要参考依据,然后双方对此进行谈判。


  4、报批、拍卖


  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但其参与审批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待项目办事处或总公司批复后,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


  5、签约付款


  资产管理公司为建筑企业提供协议版本。


  6、债权交接、转让公告


  资产管理公司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等资料,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已完成债权转让,并让其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建筑企业可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配套严格的财务监管机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不良债权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