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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购系列二:吸收合并相关问题解疑

作者:锦洛    时间:2021-09-14 09:41:3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过程中,除了对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关心外,还关心办理周期,以及被吸收企业的人员安置、原有合同等问题。


  一、办理周期


  建筑企业吸收合并,经历这些程序:签订合并协议--作出合并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合并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虽然企业吸收合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办理周期,但这些程序下来至少需要一个多月时间。


  二、人员安置


  B公司被A公司吸收合并后,办理注销登记时,A公司应处理B公司原员工的安置、补偿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应接收B公司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面对人员缺少等状况,应根据现有资质相应标准要求配置齐全。另外,有关员工工龄计算问题,企业吸收合并后,员工工龄应采取连续计算。


  若是企业因吸收合并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应进行经济补偿。


  三、原有合同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


  因此,当B公司被A公司吸收合并后,B公司的原有合同继续有效,相关权力义务由A公司享有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