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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收购要约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0-14 09:42:37    浏览:次    在线收藏

所谓收购要约,即收购人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公告,待其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购。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公司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时,可选择要约收购。


  一、收购要约内容


  1、价格条款


  一般两种方式:自由价格机制、价格法。其中,自由价格机制,主要受市场供给和需求影响;价格法是国家出台的政策,为规范价格行为,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稳定市场价格总体水平,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2、支付方式


  根据《收购办法》第36条,可采用现金、证券或二者结合等合法方式进行收购价款的支付。另外,《收购办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可与现金方式同时提供给目标公司股东,由其选择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现金支付价款:


  ①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②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获取豁免


  3、收购期限


  根据《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除竞争要约外,建筑公司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4、变更与撤销


  《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若需对其进行变更,则必须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批准公告后方可变更收购要约。


  此外,收购要约的内容,还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目标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资金保证等。


  二、收购要约公布


  1、公布时间


  《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方应在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收购要约。


  《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建筑公司收购发起人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30%时,应自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2、公布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规定,收购人应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于此15日后公告收购行为,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