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建筑企业重整中的“单个项目单独清偿”必然性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15 09:38:00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企业承包的工程,往往由实际施工人负责,企业本身是不直接参与建设的。针对大型建筑企业,其工程数量众多,可能遍布全国各地,那么如何妥善处理是顺利推进企业重整程序的重要问题。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单个项目单独清偿”是存在一个合理的必然性。


       一、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


  结合具体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当建筑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发包人与建筑企业的承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包合同产生的工程款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这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若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发包人直接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这在形式上属于个别清偿行为。


  《建工解释(一)》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总的来说,即使管理人未采取“单个项目单独清偿”进行企业重整,将各项目工程款归集给债务人财产并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清偿,实际施工人利益受到损害,可直接提起诉讼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依然会形成“单个项目单独清偿”的效果。


       二、实质公平


  从实质公平层面看,“单个项目单独清偿”符合两个原则:“谁投资,谁受益”和“生存优先”。


  1、“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结合实际案例看,某一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由实际施工人完成,该项目工程款也应由实际施工人获取,这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2、“生存优先”原则


  如前面所说,赋予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其本质在于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已有体现这一点,例如保护职工债权优先受偿顺位。


  农民工的生存权属于人权,其在发包人和建筑企业之间处于弱势地位,而农民工权益保障则事关社会稳定。所以建筑企业重整过程中,很有必要采取“单个项目单独清偿”的方式,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采取这一方式,也利于建筑企业提高重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