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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引入投资人注意事项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15 09:35:4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战略投资人是其重整成功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也考验着管理人的能力和智慧。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管理人引入投资人,需熟悉相关程序,并具有管理、财务、相关技术、谈判心理等多方面知识。引进投资人有一定规律可循,管理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招募投资人


  招募投资人,即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人进行披露信息、公开资料、吸引竞争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建筑企业管理人可除了在平面媒体发布外,还可借助微信平台等向不特定人广泛发布招募信息,同时针对目标企业业态,进行特定人群重点发布,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等。而发布信息又会涉及到案件信息的披露,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一般招募公告所披露信息只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所属行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基本情况、投资价值及预期收益等基本信息,不包括企业重整债务、资产状况等信息。


  当意向投资人接到信息后,会联系指定对接人,这时管理人应注意准备一份更为详实的书面材料,对与重整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供附件材料需谨慎,如审计报告、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等不能提供。管理人应当把握什么信息可披露,什么信息不可披露,重点突出企业重整价值,与意向投资人进行谈判。


       二、遴选投资人


  1、设定内控条件


  管理人在进行正式谈判前,通常会设定内控条件,即投资人除具备资金实力外,还应具备一定条件,例如一定的行业资质、从事某一特定行业并取得一定业绩等。


  2、提交重整意向书


  意向投资人的简介(包括基本身份情况、股东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机构等)、实力(包括财力、重整资金来源、与重整行业关联性等)、参与重整的初步思路,包括参与重整方式、资金安排、债务偿还设想、未来经营方向等。


  3、管理人尽职调查


  针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意向书所涉及的内容,管理人应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筛选,“优中选优”。


       三、谈判注意事项


       ·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谈判,主体是管理人。管理人应与法院、政府保持必要沟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形式汇报情况。
 
       ·谈判内容主要围绕重整计划草案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展开,管理人面对投资人的诸多要求应保持理性的谈判心理,不轻易作出承诺。
 
       ·谈判中,重整模式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建筑企业重整模式多样,管理人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大胆创新。
 
       ·我国税收制度相当复杂易变,政策性很强。建筑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应充分考虑税收风险,并适当予以投资人必要提示。
 
       管理人选定投资人后,由投资人确认重整计划草案并签字盖章。根据双方谈判成果,一旦该草案通过并获批,则会转入执行阶段。另外双方还须签订投资协议,虽与草案内容有交叉,但各自功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