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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共益债投资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17 09:24:17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很多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窘境,甚至走向破产。而共益债投资作为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可通过给建筑企业注入流动资金、完成其在建项目的建设,使得破产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并实现收益,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和企业权益。


       一、破产重整的投资模式


  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通过多种形式引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常见方式如下:


  1、股权型


  即股份转让或发行新股。股份转让,主要包括股东让渡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方式。而发行新股则是常见得股权融资方式。


  2、债权型


  主要包括借款及发行债券。借款提供方主要是原债权人、新贷款人、政府等有关机构。在企业重整中,债务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难度较大,因此主要集中借款形式。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共益债投资属于债权型投资,即投资人提供债务人借款,帮助其维续生产、续建项目,然后债务人将其所得变现以共益债务清偿或其他优先清偿方式本息支付给投资人。


  3、混合型融资模式


  该模式具有股权型、债权型融资双重属性。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证。


       二、共益债投资适用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共益债务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债务,可在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另外,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共益债务须在担保物权已实现且尚有剩余部分或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下,可由担保财产对其进行清偿。


  共益债务优先受偿于普通债权。


       三、共益债投资优势


  1、利于维护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营运价值。共益债投资优先清偿,促进投资主体积极性,从而利于重整企业更易获取融资,继续经营,维护营运价值。


  2、利于稳定债权人情绪,维持社会稳定。尤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债务人急需通过资金注入,快速恢复建设,缓和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


  3、利于降低投资人的退出风险。为保障共益债投资者安全退出,允许为其提供担保及担保清偿顺位制度。


  4、进行共益债投资的主体,可不需AMC牌照。AMC即资产管理公司。从当前破产司法实践看,参与重整的共益债投资主体很多并未持有AMC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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