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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16 09:28:1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样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公司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一、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书面形式


  虽然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但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建筑公司进行债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避免发生纠纷。


       二、债权转让通知送达方式


  1、不宜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通知


  建筑公司虽以邮寄送达,具备回执证明,但是这只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但不能够证明邮件具体内容。甚至有的债务人存在恶意拒签邮件行为,不能实现送达通知的目的。


  2、不宜采取公告形式送达通知


  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财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债权人履行《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上述规定不具有普适性,仅适用于上面谈及的资产案件。因而以公告形式送达的通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利,其他主体则不享有该权利。


  3、可采取公证送达方式


  当面对债务人拒签收通知时,且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建筑公司可采取公证送达。若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留置并记录送达情况,同时人民法院也会认可该效力。


  4、在有债权转让协议前提下,应认定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在实践中,诉讼通知方式通常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二:一是债权转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二是债权转让人虽履行该义务但未获取书面证据,债务人可以此抗辩。


  因此,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建筑公司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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