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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办理承装(修、试)一级/二级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4-08-19 17:42:57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2025年1月


 

六、持证单位合并、分立后许可证办理

 

1. 原持证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持证单位的许可证类别等级重新申请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合并相关材料,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并批准文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等。
2. 原持证单位分立后产生的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等级重新申请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根据 30 号令有关规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因此只有一个分立后的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申报,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应提交许可证申请
表、单位分立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分立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等。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编制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
 

编制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编,主要包括许可证办理、监督检查和常见问题等方面内容。
 
欢迎大家在参考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本手册。

 

 

  第一章  许可证办理


  一、许可证颁发范围及分类分级


  1.哪些单位应该取得许可证?
  答: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 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令)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证。上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含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2.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
    (1)输电线路(含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等各类电源点送出线路)工程中的组塔(不含土建基础)、架线、相关附件金具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2)变电(包括变电站、换流站、升压站等)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3)供电(含配电)工程所涉及的组塔立杆(不含土建基础)、架线、变电设施等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4)用户受电工程所涉及的组塔立杆(不含土建基础)、架线、变电设施(用户高压变电所、用户高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盘)等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5)前述(1)至(4)范围内的电缆接头、敷设、主要附件设备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6)其他涉及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活动。


  3.许可证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该先办哪一个?
  答:按照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申请单位应先进行工商登记,凭营业执照申请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务范围涉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4.许可证分为哪些类别?

答: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5.许可证分为哪些等级?

答: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6.30 号令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根据 30 号令有关规定,“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例如:“取得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是指持有三级承装类许可证最高可从事 35 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二、许可证申请条件

  许可证申请应满足哪些条件?

  




 

三、许可证办理方式
1.许可证有哪些办理方式?
答:许可证办理有两种方式,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一般程序办理。
2.告知承诺方式与一般程序办理有什么区别?
答:与一般程序相比,许可告知承诺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有明确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二是以信用和承诺为基础,审批流程和时限大幅压减。申请人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机构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核查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派出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6 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核验、线上核查、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3.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与一般程序办理对企业具备相应许可条件的要求一样吗?
答:一样。不管以哪种方式办理,企业必须满足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所要求具备的许可条件。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派出机构在事中事后核查中对企业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进行核查;采取一般程序办理,派出机构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对企业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两种方式取得许可,派出机构都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管。
4.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国能发资质〔2021〕37 号,以下简称 37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许可证办理流程
1.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信息公开、核查等环节。
(1)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确定申请事项并根据填报要求在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信系统)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派出机构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许可决定派出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信息公开
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5)核查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派出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 个月内,按照 37 号文《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企业应按要求提交备查材料或配合现场核查。


  附:

告知承诺制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一般程序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2.许可证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时限:派出机构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时限:
(1)许可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在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2)申请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补办许可证的,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请人收到《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后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及时补正并提交申请材料,补正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 20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五、许可证的首次申请
1.首次申请许可证的等级范围是什么?
答:首次申请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三级许可证。
2.首次申请必须三个类别都申请吗?
答:不是,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一个或多个类别。
3.首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二级以上许可证吗?
答:不可以。
4.首次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首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等材料。
六、持证单位合并、分立后许可证办理
1.原持证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持证单位的许可证类别等级重新申请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合并相关材料,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并批准文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等。
2.原持证单位分立后产生的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等级重新申请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根据 30 号令有关规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因此只有一个分立后的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申报,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分立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分立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等。
七、许可证变更
1.许可证变更包括哪两类?
答:许可证变更包括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2.许可证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重新开始计算吗?
答: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3.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什么?
答: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如增减许可类别、升降许可等级等。
4.许可事项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 11 —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 30 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业绩材料。
5.承装、承修、承试 3 项类别里只升(降)级其中 1 项或 2
项,需要提交拟升(降)级类别还是全部类别的相关申请材料?
答:仅需提交拟升级或降级类别的材料即可。
6.许可事项变更后,未变更的类别会不会在新证上消失?
答:不会。
7.什么情况下增加许可证类别或提高许可证等级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答: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3)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8.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什么?
答: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9.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多长时间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答:持证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10.登记事项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登记事项变更需要提供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等材料。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11.跨区域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后,首先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核,主要查验申请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有关违规行为且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做出结论和处理的情况;以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业务的,是否存在未完成事后核查的情况。原审批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住所变更后的派出机构进行审核,完成跨区域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并纳入日常监管。
八、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1.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许可证有效期为 6 年。
2.许可证即将到期,什么时候申请延续?
答:按照 30 号令有关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例如,某企业许可证 2025 年 6 月 30 日到期,则应在 5 月 31 日前提交延续申请,建议持证企业提前 3 个月左右提交延续申请,为办理此项工作预留充足时间。
3.某企业许可证 2025 年 6 月 30 日到期,企业可以于 5 月31 日后提交申请吗?
答:不可以。根据 30 号令有关规定,应于 5 月 31 日(包括本日)前提交申请,之后资信系统将停止提交延续业务。
4.许可证已过期,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派出机构将按照 30 号令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5.企业申请延续时发现不满足条件怎么办?
答: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降级或减类申请延续。
6.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通过许可证被注销的,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吗?如何办理?
答: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但需要从三级开始申请,原有效期内的业绩仍然有效,符合 30 号令业绩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例如,某一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许可延续,许可证被注销后,可申请办理三级许可证。取得三级许可证后,企业如满足一级许可的条件、标准(包括业绩条件),可通过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直接申请办理一级许可证;如不满足一级,但满足二级许可条件、标准的(包括业绩条件),可申请办理二级许可证。
7.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和升级能同时办理吗?
答:可以,但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需要先延续。
— 14 —8.许可证有效期延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申请一级、二级承装类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最近 3 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220千伏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材料,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元、3000 万元;申请一级、二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延续的,均应分别提供最近 2 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220 千伏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材料。
九、许可证的注销、补办
1.许可被注销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答:根据 30 号令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经重新核定后仍不符合最低等级许可条件、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2.纸质许可证丢失或损毁可以补办吗?需要什么材料?
答:纸质许可证丢失或损毁的,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最低等级许可证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不满足最低等级许可证条件的,应按 30 号令第三十一条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章 监督检查

 
1.取得许可证后,是否需要接受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答:需要,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2)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3)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4)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5)遵守国家有关承包或者分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6)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2.当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出现 30 号令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什么渠道,以什么形式向相关派出机构报送条款规定的信息?
答: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要求,通过资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功能模块,报送相关信息。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4.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转包、违法分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存在未取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按照 30 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例如在许可条件保持监管中提交虚假人员证书或社保材料的,适用本条款。
9.对企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行为,会采取哪些信用监管措施?
答: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后,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类别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依法进行公示披露,并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等信用监管措施。
10.发现违反许可管理规定相关行为如何进行投诉举报?
答:可拨打“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

 
                                                                   第三章 常见问题

 
一、许可范围问题
1.发电项目的施工单位需要取得许可证吗?
答:承揽发电项目涉网工程(例如升压站、外送线路等)的施工单位应取得许可证。发电项目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核电、光伏发电、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发电类型。
2.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内部集电线路施工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内部集电线路不属于升压站和外送线路等涉网部分,不需要取得许可证。
3.风机、光伏设备(包括逆变器)的安装、维修、试验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不需要。
4.光伏电站电能质量、高低压穿越能力检测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光伏电站电能质量测试,高低压穿越能力检测,光伏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能力检测等,如涉及升压站、外送线路的,需要取得许可证,不涉及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证。
5.户用光伏的安装、维修、试验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户用光伏不涉及升压站及外送线路的,不需要许可证。
6.30 号令明确了承揽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等涉网工程需要取得许可证。请问海上风电项目中的海上升压站、海上升压站到陆上集控中心的海缆送出线路是否属于涉网工程,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答:海上升压站、海缆送出线路属于涉网工程,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7.受电电力设施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受电电力设施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电力线路部分和用户受电变(配)电站等电气设施的总称。受电电力设施与电力系统供电网有直接电联系,用户受电变(配)电站按其受电电压和功能分为用户高压变电所、用户高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盘等。
8.工厂室内的电控箱、动力柜内及电控箱与其他设备之间的接线、调试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按照受电电力设施的定义,如果工厂室内的电控箱、动力柜内及电控箱与其他设备之间的接线、调试属于受电电力设施安装调试范围的,需要取得相应等级类别的许可证,如果不属于则不需要。
9.承揽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工程中的土建工程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土建工程不需要许可证。
10.承揽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劳务作业不需要许可证。
11.绝缘操作杆、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电力安全工器具和带电作业工器具的检验检测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电力安全工器具和带电作业工器具的检验检测不属于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范围,不需要取得许可证。
12.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维护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维护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如其配套设施属于受电电力设施范围的,则需要。
13.专业带电清洗电力设备、防污闪涂料施工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目前未列入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范围,不需要许可证。
14.开关柜生产厂家将开关柜设备就位(车板交货、螺丝巩固)、开关柜并柜、水平母线连接的行为,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开关柜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设备首次就位等服务,在不涉及公用电网情况下,不需要持有许可证。如果生产厂家在之后提供的现场检修等服务,则需要取得许可证。
15.电气设备进行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必须要求有资质的单位才能进行此项工作吗?
答:属于输电(含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供电、受电设施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需取得相应电压等级的承试类许可证。
16. 储能项目涉及升压站、外送线路等涉网工程建设的,需要取得许可证吗?
答:需要。
二、人员问题
1.申请多个类别,所需相关人员数量是累加还是按照申请类别中的最高标准提供?
答:按照最高标准提供即可。
2.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专业以及职称有什么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专业应为电力相关专业,具有相关等级技术任职资格,比如二级承装类申请条件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分别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且具备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此处职称条件是指申请时满足即可,没有年限要求;此处安装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过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等职务,总的安— 22 —装管理工作年限达到 5 年即可。
3.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哪些?
答: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各类具有初级以上电力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电力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取得由人社部或地方人社部门备案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力企业等部门颁发的电力相关专业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等人员。
“电力相关专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工程、电气信息、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及绝缘技术、继电保护、电力集控运行、输电线路、机电等电力专业;不包括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热工类、仪器仪表类等其他非电专业,例如电子信息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等。
4.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电力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电力相关专业技师和高级技师可以作为什么级别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答: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电力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技师可以作为“中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高级技师可以作为“高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作为“初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具体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可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5.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主要包括哪些?
答: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主要包括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人员,以及取得由人社部或地方人社部门备案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力企业等部门颁发的电力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
6.哪些人员可以兼职?
答:根据 30 号令有关规定,申请条件中所要求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专业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不得重复填报。
7.申请许可证时,各类人员的社保缴纳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 30 号令有关规定,各类人员应与申请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申请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办理新申请、合并或分立后申请业务时,各类人员应具有由申请单位为其缴纳近 1 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有效期延续业务时,各类人员应具有由申请单位为其连续缴纳近 3 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8.申请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各类人员的社保缴纳材料吗?
答:申请许可证时,社保缴纳情况可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进行核实;如资信系统网络核验有符合要求的人员社保缴纳信息,则不需要提交社保缴纳材料,如核验发现人员社保缴纳信息不完整或存在异常,派出机构可依法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 30 号令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事中事后核查时,是否需要提交各类人员的社保缴纳材料?
答:事中事后核查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企业通过资信系统上传社保缴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或现场检查人员社保缴纳材料。
10. 事中事后核查各类人员的材料有哪些?
答:(1)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
(2)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
(3)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经人社部或地方人社部门备案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力企业等部门单位颁发的电力相关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上述已通过网络核验的,原则上不需要再次提交;社保缴纳记录无异常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11.申请许可证时,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进行申报?
答:退休人员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进行申报。
12.取得许可证后,相关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怎么办?
答: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持证企业应及时通过资信系统中“人员变更申请”功能模块办理人员入职或离职,确保持续符合— 25 —许可证级别所对应的人员数量要求。根据 30 号令有关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重新核定后仍不符合最低等级许可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13.办理人员变更业务时,人员的社保缴纳有什么要求?
答:人员变更办理入职手续时,应提供近 1 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三、资产和业绩问题
1.申请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开展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所具有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15%。
2.申请几级许可证需要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包括哪些材料?
答:申请一级、二级承装、承修、承试许可证需要工程业绩。
申请承装类的,需提供规定年限内承装业绩的项目清单和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涉及的项目清单,其中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可不提供,补充协议和专用合同条款需一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内容、结论、时间、验收参与方签字盖章等信息)等需一并提供,其中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还需提供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发票(优先提供电子发票,如无电子发票,需提供 PDF 格式的扫描件)。
申请承修、承试类的,提供包括项目合同(如有补充协议和专用合同条款需一并提供)在内的项目清单。
3.事中事后核查工程业绩时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在上一条明确提交材料的基础上,承装类还需提供规定年限内业绩及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涉及的银行回款凭证等;承修类、承试类还需提供有关业绩的银行回款凭证、发票、有关作业票、试验报告等。
4.对工程合同有何要求?
答:工程合同应至少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开竣工时间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等事项,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提供。
5.对竣工验收报告有何要求?
答:竣工验收报告应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验收内容、验收时间、验收意见、验收参与方签字盖章等内容,验收参与方一般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6.申请二级以上承装类许可证所需规定年限内的业绩是指什么?
答:规定年限的业绩是指最近 3 年内的变(配)电及线路— 27 —设施安装活动业绩。例如,某单位 2025 年提交一级承装类许可变更申请,需最近 3 年内从事 330(220)千伏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最近 3 年”指 2025、2024、2023 年或 2024、2023、2022 年内有 1 项变(配)电和 1 项线路设施共 2 项符合要求的承装类活动业绩。具体内容详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
7.申请二级以上承装类许可证所需工程收入是指最近 3 年的工程总收入,还是指最近 3 年内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应如何认定?
答:申请二级以上承装类许可证所需工程收入是指最近 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主要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此处“工程”指最近 3 年内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最高年度”可以是自然年度,也可以是跨自然年的连续 12 个月。
(2)工程结算收入中的土建基础、青苗补偿等非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收入或费用不予计入。
(3)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以最高年度内工程结算收入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可以包括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等,并能以银行回款凭证、工程收入发票等作为佐证材料。
(4)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持证企业从事其许可范围内所有电压等级工程的结算收入。例如,某二级单位提交一级— 28 —承装类许可变更申请,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该单位在许可范围内承接的 330(220)千伏及以下的电压等级的工程结算收入都符合填报要求。
8.承修、承试类许可证业绩条件中规定的“最近 2 年”的活动业绩是指什么?
答:“最近 2 年”的活动业绩是指申请年份(含)前 2 年的业绩,例如某单位 2025 年提交二级承修类申请,则“最近 2 年”是指 2025、2024 年或 2024、2023 年,提供每年至少 1 项变(配)电和 1 项线路设施符合要求的承修类活动业绩,两年合计至少提供 2 项变(配)电和 2 项线路设施共 4 项符合要求的承修类活动业绩。其他年份以此类推。对于跨年完成的承修、承试类项目,按照其竣工日期年份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
9.以劳务分包名义承揽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可以认定为有效业绩吗?
答:不可以。
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 号)有关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将下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为主的施工活动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实际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的,可以认定为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1)输供电(含配电、— 29 —直流)线路工程中的杆塔组立、架线及相关附件的安装、维修及试验;(2)变电(含换流站)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及试验;(3)电缆接头、敷设及相关附件设备的安装、维修及试验;(4)针对其他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及试验。
10.转包和违法分包业绩能否认定为有效业绩?
答:不能,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业绩都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
11.无证或超越许可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揽的工程业绩能否认定为有效业绩?
答: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
12.施工企业承揽的光伏电站、风电场集电线路的工程业绩能否认定为有效业绩?
答: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内部集电线路不属于升压站和外送线路等涉网部分,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因此承揽的集电线路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
四、材料问题
1.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许可类别,需提供几套申请材料?
答: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许可类别的,提供一套材料即可。
2.纸质版申请材料如何提交?
答: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网上打印出的纸质版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至所在地派出机构。
3.有的企业取得许可证电子证照后,不需要领取纸质证照,还要按规定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吗?
答:需要。应按规定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等纸质版申请材料。
4.提交纸质申请表时,需要提供人员照片吗?
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需要将近期一寸免冠彩照粘贴或打印于申请表对应位置,其他人员不需要。
5.纸质申请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吗?
答: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在右下方适当位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材料的格式和装订有何要求?
答:格式要求详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附件 1中的填表须知。
五、30 号令实施后换领证及延续问题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等级由五个等级压减为三个等级,是不是四级、五级直接取消了,作业范围是不是直接提升到 110 千伏了?
答:不是。原四、五级合并为三级,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2.资信系统在 30 号令实施后,如何换发电子证照?
答:原一级、二级不变,原三级自动变更为“二级(110 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 110 千伏及以下;原四级自动变更为“三级”,作业范围保持不变,仍为 35 千伏及以下;原五级自动变更为“三级(10 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 10 千伏及以下;换发后的电子证照有效期不变。
3.换证后,二级(110 千伏以下)、三级(10 千伏以下)许可证如何去括号?
答: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资信系统申请办理换领二级、三级许可证业务,按照 30 号令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条件、标准进行申领,不需要提交业绩材料。
4.许可证有效期在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届满的,如何办理延续业务?
答:为支持企业发展,30 号令实施后设置了许可延续过渡期,时间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持证企业在此期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
力设施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持证企业应抓紧时间办理延续申请,且延续申请应在 11 月 30 日前提出,符合 30 号令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 6 年有效期许可证,例如,某企业许可证 2025 年 7 月 1 日到期,2025 年 9月 1 日提出延续申请并被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从 2025 年 7月 2 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6 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由派出机构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5.换证后的持证企业人员兼任情况不符合30号令的要求怎么办?
答:应在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按照 30 号令的条件标准集中进行对标调整,通过资信系统“人员变更申请”模块办理人员离职,调整人员兼任情况,确保符合要求。例如,王某在某单位同时兼任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该单位可
继续保留王某的技术人员任职,对技能人员进行离职,也可继续保留王某的技能人员任职,对技术人员进行离职,均满足要求。
6.2025 年 7 月 1 日后,持证企业的纸质许可证还有效吗?
答:经资信系统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
7.30 号令实施后,如何申请补打纸质证照?
答:资信系统换发电子证照的,可通过“许可证补(换)证申请”提交补打纸质证照申请。
六、其他有关问题
1.申请许可证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答:按照 30 号令有关规定,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子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取得的许可证吗?
答:不可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申请取得许可证并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 33 —3.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取得的许可证吗?
答:可以。经总公司依法授权,分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实施电子证照后,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不申请领取纸质证照吗?
答:可以。30 号令规定,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持证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及时告知相关派出机构?
答:需要,同时资信系统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信息也要同步更新。
6.送达地址确认书有什么作用?企业为什么要及时更新《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信息?
答:为及时送达相关文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申请办理许可业务时,须通过资信系统上传企业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后续监管中有关整改等文书按照企业确认的方式和地址送达。有关整改文书送达至企业确认的地址,即视
为送达,且企业整改期限自文书送达时间起算。企业如未及时更新送达地址,将无法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整改期限视为整改未完成,有可能造成许可降级或注销,因此更新《送达地址确认书》信息十分必要。
7.未办理业务的企业是否也要上传《送达地址确认书》?
答:是的,如企业联系人、邮箱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及时登录资信系统变更信息并上传《送达地址确认书》。
8.企业忘记资信系统账号密码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点击系统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按钮,通过预留的企业联系人手机号重置登录密码。若预留联系人手机号码无法正常使用,可联系属地派出机构,通过派出机构更新企业联系人信息,并通过更新后的手机号重置登录密码。

 

附录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 196 号)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 年第 30 号令)
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3 号)
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1〕48 号)
8.《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国能发资质〔2021〕37 号)
9.《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20 号)
10.《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
1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5〕101 号)
1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 号)
13.《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 号)
1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9 号)
1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 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5 号)
16.《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5〕44 号)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2025版).pdf下载


    

第四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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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