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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境并购的基本模式——资产式并购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2-09-02 11:17:10    浏览:次    在线收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并购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在国家经济环境与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并购的发起、实施,越来越被看做一个系统工程。


  资产式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的方式并购目标企业。最早通过立法规范资产式并购的是美国1950年的《塞勒——凯弗维尔法》,增加了购买资产的规定,将购买资产的活动也纳入了并购范围。资产式并购在操作上也有两种模式,即用现金购买资产(Cash-for-Assets Acquisition)和用股权交换资产(Stock-for-Assets Acquisition),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效避免债务陷阱


  债务陷阱是指在股权式并购中,并购方购买目标企业股权,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后,发现目标企业尚有巨额的债务需要清偿。因此,收购方一般不愿意直接购买企业的股权,而是收购“干净”的资产,以避免负担目标企业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隐性债务。


  二、不能摆脱物上的负担


  所谓的“干净”的资产并不是指资产本身没有负担,例如在资产上设定抵押。由于抵押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具有法律上的追及效力,不会因为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若目标企业在其出售的资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即使该设定了抵押的资产出卖给了并购方,或者约定设定抵押的债务将有目标企业清偿与并购方无关,这些都不能阻止抵押权人在不能得到债务人合理清偿时,向抵押物追及的权利,即抵押权人可以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优先受偿。这就要求投资者在买受目标企业资产时,应当查明各项资产的负担情况。


  三、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资产或业务有选择地购买


  在股权式并购中,并购方可能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而并购来的企业却不只是自己所希望并购的业务,往往包含了自己不需要的资产和业务。资产式外资并购给并购方提供了一条可选择的途径,并购方可以根据自己投资扩张的需要,有选择地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有选择地购买特定的财产,也可以一并购买与该资产相关的特定债权、债务,甚至包括供应和销售渠道等等,这些买卖的特殊标的都可以通过资产并购的协议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