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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共益债投资保障措施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共益债投资保障措施
作者:
锦洛
时间:2021-12-22 09:53:58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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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新融资的注入往往使其成功的重要因素。而共益债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且共益债在破产清偿中处于一定的优先顺位。投资人为降低潜在风险,可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程序确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在法律层面上,《破产法解释三》第二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重整期间的借款,应依法经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并表决通过,同时管理人还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借款情况。
而实际需求中,虽然说重整企业借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重生,但其作为共益债务通常是有清偿优先权的,一旦经营失败或债务有所增加,那么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可能会存在被降低的风险。鉴于此,共益债务虽为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设定债务,但并非所有债权人愿意承担风险。
因此,为避免因此类问题带来争议或影响法院认定共益债务,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取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一定程度上降低上述出现的可能性。
二、司法确认:共益债的优先退出权益需得到法院确认
考虑到破产债务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在投资前应获得破产受理法院的司法确认,进一步确认投资将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且优先清偿。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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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院确认并不是共益债设立的前置条件。在实务中,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可先向法院提交重整投资实施方案,明确投资人及优先清偿等内容,并征求法院指导意见,以确保后续资金的优先偿还性。
三、文件确认:在重整投资文件中明确借款性质
除去上述外,投资人还应当在《重整投资方案》等重整投资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以确保其提供共益债借款后可优先清偿:
1、明确投资款项的性质。投资人应在重整投资文件中明确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用途限于维持建筑企业继续经营,管理人和债务人不得擅自挪用该款项。
2、明确投资款项的优先清偿权。若重整成功,共益债本息在清偿时应至少与法定优先债权同顺位;若重整失败,应退回投资人已投资的共益债中未使用的资金,同时对于因已使用而实现的增值部分,投资人有权获得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四、可设定担保
投资人可视情况要求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用其财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登记备案。
五、加强债务人资金监管
投资人为避免借款在重整程序中被挪用或滥用,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债务人的资金监管。
投资人可将共益债借款支付到专项账户,与管理人共同管控,根据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批,确保资金用途符合相关约定。
投资人也可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根据已制定的经营方案,对建筑企业经营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破产管理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文链接:http://www.ccctc.org.cn/showinfo-2-37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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