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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并购:意向协议的注意要点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1-12-13 11:34:28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在建筑企业收并购项目中,意向协议是初步洽谈的阶段性成果,内容通常简明扼要,有利于双方按照既定方向做好统筹安排,协调各方有效进行收并购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的完成。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收并购意向协议中常见的重要条款进行逐条剖析,给读者一些启发,在工作中能够有所实践。


       一、效力问题


  意向协议只是并购双方初步的意向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条款都不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


  (1)保密条款;


  (2)独家谈判;


  (3)发布和披露;


  (4)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5)生效和终止条款;


  (6)费用分摊条款;


  (7)法律效力等。


  除上述常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之外,其他条款是否包含在内,主要根据该条款是否为并购双方在谈判中共同认可来确认。有些谈判时间可能较长,在能够确认相关实质性条款时,为了提高整个谈判的效率,有必要第一时间确认相关条款。


       二、保密条款


  对于保密条款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于并购意向协议本身内容的保密;


  2、涉及并购意向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材料的保密,主要是尽调事项的保密;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其他保密事项,主要是针对特殊事项的保密义务,例如:涉及到知识产权事项,可能需要对于接触资料的人员进行具体限制。


  对于保密的时间通常为长期,同时应当注意本协议的有效期间、有效期满后何时终止或解除协议;以及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企业通常会采取仲裁的方式约定争议解决。对于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应当注意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生效和终止条款


  1、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般不考虑有任何的先决条件。


  2、终止条款区别于一般的合同,主要的终止事项为:


  (1)双方协商一致;


  (2)并购协议签订取代并购意向协议:在签订的正式并购协议中,附则中通常都会包含取代意向协议的条款;


  (3)任何一方提前通知终止合同:在最终协议未达成之前,任何一方当然有权利终止协议。


  (4)协议签署后一段时期后:如果最终的并购协议无法达成,协议还处于有效的状态,无异于使双方处于不利状态。


  3、协议终止后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法律效力终止。


  同理于法律效力条款,也应当约定意向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例如:保密条款,独家谈判条款,发布和披露,法律效力条款,生效和终止条款,费用分摊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五、独家谈判条款


  独家谈判条款主要是为了提高并购成功的可能性,直接或间接的排除任何一方在特定的时间内与第三方针对标的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磋商和谈判。


       六、发布和披露


  出于保密需要,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通常会规定各方不得就本协议发表任何公开的信息。例如: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