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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08 09:36:28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公司转让过程中,难免涉及到债务债权纠纷。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谈谈债权人撤销权及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主要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构成。


       一、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属债的保全,即当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危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因债务人的危害行为使得原归属受益人权利失去效力,复归于债务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债务人存在危害债权行为


  ①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延展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债务而造成损害、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


  ②债务人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不以财产为标的行为的,其与债务人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能撤销。而这些行为包括:提供劳务为目的、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等。


  ③债务人行为须有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指的是债务人行为减少了其责任财产,使得债务人不能完成对债权人债务的清偿,损害债权人利益。有害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况: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债权、设定他物权等;债务人消极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提供担保、为他人债权做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2、主观要件——明知危害债权而为之的行为


  针对债务人有偿行为,只有在受益人受益时明知这种行为有损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仅有当债务人行为恶意,受益人受益为善意时,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①债务人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债权清偿的资力不足、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若债务人只有主观恶意,但并未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不成立撤销权。


  ②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获取利益时,明知债务人行为可能危害债权人的心理状态。受益人对这一事实缺乏认识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一般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若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当时具体情况,且受益人知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可推定其为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