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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债权转让费用承担情况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25 09:31:14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实践操作中,债权转让会产生一定费用,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方时,支付了过多费用。而这费用应如何承担、由谁承担,请通过下文了解。


       一、债权转让后的费用承担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不会损害债务人利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常出现使债务人支付过多费用的问题。例如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距离债务人较远的受让人,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可能就会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负担。而造成债权转让费用的增加,债务人完全是被动的,这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而形成的。


  因此,为维护债务人利益,多出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或受让人承担,不应由债务人承担。


       二、费用承担分类处理


  1、债权全部转让,其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因债权全部转让成立后,债权人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此时的合同效力只及于债务人和受让人。那么在实践中,债权转让费用应承担多出的费用。


  2、债权部分转让,原则上由债权人承担


  当债权人剩余债权不能够负担多出的费用时,且尚未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则可由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充要求受让方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转让】规定,债权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547条【债权转让通知】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但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


  从诉讼角度出发,若双方债权债务客观存在,债权转让也没有损害债务人利益,即使通知行为存在瑕疵,该转让行为依然有效。该通知行为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据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