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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的不利影响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1-11-10 09:50:5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问题,如果管理人对这些可预见的风险不加以充分提示,进而出现重大漏洞时,就很可能导致企业重整失败,给各关联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重整制度执行不力,债务人因此逃废债务


  如果对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启动重整程序的原因审查不严,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护不到位,重整程序就很可能成为债务人企业逃避债务,拖欠债务的法律工具。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启动重整程序,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任为重整人继续控制企业,则可能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从而造成外部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例如,如果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地想挽救债务人企业,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趁机剥离优良资产转移或低价转让。


       二、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社会成本和风险


  重整程序的启动就意味着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诉讼和要求都将被自动冻结,这些限制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但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使债权人缺乏债务清偿的心理预期,给债权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性。


  如果重整失败,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废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负担,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三、挽救重整企业,损害股东利益


  处于重整阶段的企业通常由重整人运作,重整人可以是原企业经营管理层也可以是其他的精通企业管理的重整计划执行人,而经营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


  进入重整程序债务人企业通常都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在重整程序过程中,股东对债务人企业也具有利害关系,且股东的参加可以为重整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增加重整企业复苏的可能性。但由于现行市场缺乏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保护,降低了股东注资挽救债务人企业的激励,不利于增大重整成功的概率。


  破产重整作为一项拯救制度,所要彰显的通过拯救债务人以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保护之间存在冲突。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以上可能出现或者需要面对的问题予以完善,对重整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及明确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