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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08 09:56:47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建筑企业,应考虑到各方利益主体,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实现公平有效的债务清理,其基本保证是公正的程序。而债务清理的公平有效,不仅关系着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还关系到债务人在妥善处理债务的基础上的复兴。因此,只有将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才有利于重整制度实现其多重目标和价值。


       一、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与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即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又称诉讼法。


  程序法基本包括民事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和刑事程序法。


       二、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中,经济法在国家监督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指的是权利主体,这种权利的实现即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融合


  为拯救陷入经济困境的建筑企业,重组制度有必要采取一些能够维护该类企业存续下去的保护措施。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这些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下列两种情况:


  1、债权人的权利行为


  如追索债务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其他单独索取清偿支付、单独实施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2、企业无力清偿债务、难运营


  如建筑企业因信用降低而很难获得贷款,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要求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等。


  重整制度采取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融合的方式,对债务人企业实施保护措施。建筑企业涅槃重生的关键在于维持经营生活活动,而建立一套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是重整制度的重要环节,这又与实体法息息相关。例如,对债权人行使担保物处分权的限制、对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继续营业授权以及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授权等,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置和新设。


  因此,重组立法必须将相关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有机结合,使之能够适应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同时,防止建筑企业借此逃废债务,转嫁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