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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相结合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03 09:45:0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企业无力偿债时,可走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内部重整,摆脱财务困境,能够继续发展下去。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的特点。


       一、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相结合


  债务清偿法,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依法在其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


  企业法,是指建筑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可通过产权、资本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恢复发展生机,


  重整制度具有双重属性,往往将债务清理与拯救企业相结合。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债权人权利,保留企业营运价值,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更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可通过债务调整,摆脱财务困境,获得发展生机。


  建筑企业申请破产重整,通常面临以下3个问题:


  1、债务人陷入经济困境,为摆脱这种情况,应采取何种财务决定和行动


  2、为保证建筑企业复兴对所有当事人都公平,应当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何种权利调整


  3、若企业破产重整失败,不能继续营运,债务人资产清算应如何进行,才能使所有利害关系人得到一定限度的财产恢复


       二、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债务偿还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是其渡过难关、重获新生的重中之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破产条件且有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建筑企业,可在法院主持、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破产重整,调整企业财务债务、机构设置等,获得营运发展的生机。其中,债务偿还,是破产重整的主要问题,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暂停偿还本金,支付一定利息


  建筑企业在争取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支付本金,只按期支付一定利息。


  2、对建筑企业债权进行一定延期


  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债权人可对公司债权进行适度延期,缓解企业压力,渡过财务困境。


  3、对建筑企业债权进行转股


  债权人可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减轻建筑企业债务问题。


  4、对银行债务进行置换


  鉴于银行债务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置换银行债务,进行变通或过渡。


  5、通过重组、合并偿还债务


  建筑企业可通过重组、合并等形式成立一家新公司,将债务剥离至新公司,双方协商债务偿还期限。


  6、其他创新方式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是为了让仍具价值的企业重新进入市场,这其中所涉及的债权偿还等问题,还需不断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