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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债权,建筑企业该如何?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09 09:19:1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企业可通过抵押物来偿还债权。但是面对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建筑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一、抵押物


  抵押物,即债务人(抵押人)为履行某项义务做担保,将担保物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如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或者说,可以是动产抵押物、不动产抵押物。


  二、抵押物范围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抵押物必须具备可让与性,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其具备妥善保管的义务,但不能擅自使用。
       

       《担保法》相关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包括: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同时,根据《担保法》补充规定,下列5种为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或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其中,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抵押。


  3、学校、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教育设施等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处于监管中的财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三、不足清偿债权时处理方案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抵押物的价值往往超出或不足担保的债权额。通常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由抵押人所有,而不足的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413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后,其价款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抵押人为债务人时,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则由其继续进行债务清偿,超出部分仍由其所有;而当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抵押人根据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但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应有债务人继续清偿,若其价值超过担保的债权额,则由抵押人享有。


  抵押人的债权确定条件: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不明确、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抵押人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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