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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并购之股权纠纷

作者:锦洛    时间:2021-09-23 09:31:45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企业收并购过程中,往往关心公司股权问题。而股权纠纷也是公司股权融资后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关键因素。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力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


  一、股权纠纷类型


  股权纠纷主要有4种类型: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力纠纷等。


  1、股东出资纠纷


  即股东在公司设立 过程中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主要有:股东虚报出资额,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来登记“公司”;先出资后抽逃,设立公司时以借款等方式通过验资,而后以各种形式抽逃资本。


  2、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即股东资格确认。因股东资格引发的股权确认纠纷是较为常见的,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


  3、股权转让纠纷


  即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与非股东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力纠纷


  依照《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企业财产所有者具备一项或多项权益时应拥有哪些权力、按什么方式/程序行使权力所发生的纠纷。


  二、如何处理股权纠纷


  1、瑕疵出资纠纷


  当股权受让方知晓出让方出资存有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承担责任,可将其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2、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处理。涉及其他股东有限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当产生纠纷时,可参看《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


  当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可起诉,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