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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该如何进行分包管理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18-10-25 15:00:1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分包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建筑业营改增后,加强工程分包的管理,提高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额,可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一、专业分包管理


  (一)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不仅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总包方的税负.


  此外,分包范围内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进项税抵扣率为17%,高于分包抵扣率11%.营改增后,总包应考虑此类分包价格的确定,双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进项税抵扣带来的税收红利.


建筑业营改增后该如何进行分包管理


  (二)管理建议


  营改增后,专业分包商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针对此类专业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


  建筑企业规范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分包商应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发票提供时间等,如: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2、合理对专业分包进行拆分


  专业分包包含材料、机械设备,如果专业分包的主要材料由总包方提供,总包方可以增加进项税、降低附加税而增加利润,但加大了总包对材料用量的管控难度.


  因此,是否对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进行拆分,材料是否由总包自行采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和权衡.对于一些大型设备可以考虑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可以加大总包方进项税抵扣,并且管理难度相对较小.


  案例说明:


  ①分包方采购材料款不含税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17%增值税专票,与总包方签订合同不含税金额2000万元,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为12%.


  总包方综合成本:2000-2000*11%*12%=1973.6(万元)


  ②接上例,总包方采购材料设备不含税成本1000万元(与分包方采购的不含税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税专票;与分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为12%.


  总包方综合成本:(1000-1000*17%*12%)+(1000-1000*11%*12%)=1966.4(万元)


  两种方案对利润的影响差额为7.2万元(1973.6万元-1966.4万元),即不含税价格*(17%-11%)*12%.因此,总包方是否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可综合考虑管理难度并通过测算与权衡后再行选择.


  3、专业分包无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含量很高,总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进行分包,建议总包方考虑将材料抵扣税率17%与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额对利润的影响,在分包定价中考虑,适度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二、劳务分包管理


  (一)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总包方的分包成本.


  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开具发票给总包方,总包方的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且不能实现差额计税,增加总包方增值税税负.并且,因劳务分包成本没有发票,分包成本不得在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总包方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补偿,此种方式与营业税方式下相比,对总包方利润没有影响,只是由原来的税费负担变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议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加强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改劳务分包合同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议总包方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
改为含税价格,列明分包价款和增值税,增加要求劳务分包商提供增值税发票条款.


  2、与劳务分包商谈判


  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但劳务分包方因提供发票而多增加的税收成本,会要求总包方为其承担.建议总包方制定劳务分包谈判策略,在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时,控制不含税价格,在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时,控制含税价格.


  3、总包充分抵扣


  如果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通过以下原则充分抵扣进项税:


  (1)加强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2)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调,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
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选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城市建设与规划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即劳务分包在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选择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分包,总包方需考虑分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于总包进项税抵扣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可要求劳务分包方分不同计税方法进行明细报价,总包方分别测算对应的影响,综合考虑并与劳务分包方谈判确定劳务分包方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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