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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修订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0-07-09 14:20:06    浏览:次    在线收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针对在沪建筑业企业(即施工企业)反映的本市信用评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完成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调研和修订工作。

 

修订文件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新修订的《信用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原有框架,共计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异议处理和信息应用等内容。新修订的《信用评价标准》共六条,主要明确了评价方式、信用信息内容及其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分规则等。其中,《信用管理办法》侧重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信用评价标准》侧重信用评价的相关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同时,为方便今后对《信用评价标准》的定期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不再以附件方式发布,而是调整为独立发文。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01、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的规定

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办法》增加了“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的相关原则,为实现长三角区域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提供制度保障。(参见《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02、关于工程业绩信息的规定

为了能全面反映在沪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各类施工业务情况,体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原则,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扩大了纳入信用评价的工程业绩信息的采集范围,不仅包括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还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承发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装修的各类建设工程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即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的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业绩。(参见《信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信用评价标准》第三项)

03、关于信用评价内容的规定

现行的《信用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中定义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农民工欠薪行为。

为加大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并与市住建委2018年发布的《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呼应,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增加“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除了行政处罚外的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B级”纳入信用扣分项。

同时,为体现严惩的要求,在《信用评价标准》计分规则中明确:报送的合同信息存在未按实填写并获取信用计分等行为的,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每项扣2分;企业经查实提供虚假执业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等信息,或盗用冒用个人信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每项扣2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责等加大惩戒力度,每项扣5分;对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在事故责任明确后实施相应的扣分处理(按事故等级予以2分以上的不等扣分)。(参见《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信用评价标准》第三项)

04、关于信用修复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的,消除不利影响的,经申请后,市信用信息部门可以给予企业信用修复的救济渠道。

为与该条规定保持一致,解决实践中部分企业提出的信用信息修复的申请,使行业信用信息修复行为有据可依,《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信用评价标准追溯期内,经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和经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不改变相关信息的信用评价结果,仍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评价计分”。(参见《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05、关于信用信息内容及其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

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关系到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客观科学并确保企业的权益。

《信用评价标准》第三项规定:

1、工程业绩信息以合同履约完成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2、不良信用信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一年;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按发布年度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追溯一年;上一年度未完成评价的,往前追溯到最近一个年度;

4、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不良信用信息,以被录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5、项目获奖信息以奖项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国家奖项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三年。(参见《信用评价标准》第三项)

 

来源:上海市住建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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