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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0-05-20 14:36:33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公积金中心,宁波市、舟山市水利局:

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建办发〔2016〕242号)予以作废。

附件: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建设厅决策部署,不断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称被考核单位),分建设主管部门(包括房管、园林主管部门)、城管主管部门(包括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公积金主管部门三类进行考核。

宁波市、舟山市水利局不纳入考核,只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四大类目标,即一类目标(重点工作)、二类目标(综合管理)、三类目标(争先创优)、四类目标(民主测评)。

一类目标。主要考核落实年度重点工作情况,以省建设厅下达的《一类目标清单》任务书(包括经省政府同意下达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目标任务书)为考核依据。

二类目标。主要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质量、行政效率等情况,以共性工作为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督查审计、法治建设、“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化转型、信访维稳、政务公开、城建档案、信息宣传。

三类目标。主要反映争先创优情况。

四类目标。主要反映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总体评价情况。

三、考核评分

考核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一类目标40分、二类目标40分、三类目标10分、四类目标10分(详见考核指标体系表)。

(一)一类目标(40分)

1.重点工作(35分)。一类目标基本分35分,每项任务按总分值进行平均分配。完成一类目标得基本分35分;发现未完成的,每项扣0.5分,单项任务分值扣完为止。

对纳入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目标任务书中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扣分不设上限。

2.超额加分(5分)。超额完成一类目标任务10%及以上的,每项加0.25分;其中,纳入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目标任务书中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10%及以上的,每项加0.5分。加分上限为5分。

(二)二类目标(40分)

1.党风廉政建设(8分)。由厅直属机关党委牵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每人每次扣4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直接扣8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2.安全生产(6分)。由厅质安处牵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资金使用安全等)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发现未落实的,每项扣0.5分。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控制性目标的,扣4分;发生较大事故的,每起扣4分。扣分不设上限。

3.督查审计(4分)。由厅办公室、计财处牵头,对督查或审计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级以上组织的重大督查或审计发现问题的,每项扣1分;省级组织的督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每项扣0.5分;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每项扣0.5分。扣分不设上限。

4.法治建设(3分)。由厅法规处牵头,对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发现未落实的,每项扣0.25分。行政复议案件被省建设厅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每件扣0.5分。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问题的,每项扣0.25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5.“最多跑一次”改革(3分)。由厅法规处牵头、厅改革办参与,对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重点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发现未落实的,每项扣0.25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6.数字化转型(3分)。由厅办公室牵头、信息宣传中心参与,对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数据共享与治理、信息系统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情况进行考核。发现未落实的,每项扣0.25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7.信访维稳(4分)。由厅办公室牵头,对落实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等情况进行考核。发现未落实的,每项扣0.25分。平安建设暗访发现问题的,每项扣0.25分。发生来省赴京重复访的,每起扣0.25分;其中重复群体访的,每起扣0.5分;信访复查复核件被省建设厅撤销的,每件扣0.5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8.政务公开(3分)。由厅办公室牵头,对建设系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平台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发现未落实的,每项扣0.25分。在省级组织的网站测评、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的,每项扣0.5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9.城建档案(3分)。由厅办公室牵头,对城建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发现未落实的,每项扣0.25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10.信息宣传(3分)。由厅办公室牵头、信息宣传中心参与,对信息采用、约稿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信息采用情况给予相应赋分,其中:1-3名得3分,4-6名得2.5分,7-10名得2分,10名后得1.5分。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突发事件紧急信息的,每次扣0.5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三)三类目标(10分)

由被考核单位提供评分依据(以文件、奖状、证书等为准),厅办公室组织审定。争先创优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取单项工作最高分值;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如下:

1.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肯定的,每项加2分;受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表彰肯定的,每项加1分;受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0.5分;受省建设厅和设区市党委、政府表彰肯定的(包括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0.25分;创出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以及劳动模范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加分。

2.单项工作居全国前三位,或率先在全国开展的,或纳入全国试点的工作,每项加1分;纳入全省试点的,每项加0.5分;承办全国性会议,每次加1分;承办全省性会议,每次加0.5分。在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的会议,或省建设厅组织的重要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0.25分。

3.单位处(科)室及个人受到表彰肯定的,按相应分值的一半加分;所辖县(市、区)主管部门受到的表彰肯定,不加分;加分当年考核未使用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四类目标(10分)

1.厅领导评价(7分)。厅领导对被考核单位总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采用7分制,分“好”“较好”“一般”“差”4档,分别按7分、5分、3分、0分计分。其中,评价“好”的单位数不超过50%。厅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

2.处室评价(3分)。由厅各处室对被考核单位总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采用3分制,分“好”“较好”“一般”“差”4档,分别按3分、2分、1分、0分计分。其中,评价“好”的单位数不超过50%。厅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

四、考核步骤

1.下达任务。年初,厅相关处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目标任务,提出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厅办公室汇总后下达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一类目标清单》(包括经省政府同意下达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目标任务书),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2.组织考核。年末,厅办公室牵头组织考核工作。考核按照被考核单位提交自查自评材料、厅牵头处室开展考核、厅办公室汇总计分、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并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意见等步骤组织实施。

3.审定表彰。考核结果经厅考核工作小组审核,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发文通报,并抄告各市政府。

五、组织保障

1.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各牵头考核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厅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评价工作。

2.考核结果分类评价,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每类考核得分排名前50%的单位为优秀单位,其余单位为良好单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特别严重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2)在市委、市政府工作考核中不合格或排名末位的;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置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3.厅牵头考核处室要完善相应考核评价内容,认真做好考核评分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4.对考核优秀的单位,授予荣誉奖牌;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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