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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2022年)》的通知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0-07-27 11:41:2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现将《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4日 

 

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0年-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加强城市扬尘治理,强化建筑工地、征收拆除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和城市道路清扫污染管控,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房屋征拆工地、渣土运输排放作业和城市道路保洁作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沙石灰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工地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70%以上,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60%以上,有效降低城市面源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

各地主管部门要本着“抓行业管理、必须抓扬尘治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扬尘治理要求:

1、在合同中约定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和监督管理电话等信息。

2、建筑工地要全封闭围挡,严禁围挡外放置建筑材料等。

3、要设置洒水、喷雾、冲洗装备,完成主要道路硬化,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遮盖。

4、要设置全封闭垃圾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切割作业要采用过水切割等湿式作业法,并采用吸尘设备除尘。

 6、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7、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全省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监测的全覆盖,建立省、市主管部门在线监管信息平台。

(二)加强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

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立执行渣土运输核准制度,按要求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并督促检查责任单位落实以下要求:

1、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

2、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进行运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保证密闭运输,保持车轮和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上路和遗撒、泄漏。

3、建筑垃圾消纳场要采取围挡、苫盖、定期洒水、绿化等控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房屋征拆工地的扬尘治理

各地房屋征拆主管部门要对房屋拆除作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扬尘治理监督检查,并要求房屋拆除作业单位落实以下要求:

1、要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2、必须对作业面进行洒水压尘,确保作业面全淋湿淋透不起尘,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拆除、爆破和渣土运输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3、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出场,不能及时清运的,要有防尘网覆盖,并且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同时每日进行洒水喷淋。

4、爆破作业的,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作业过程应配备小型雾炮机,及时进行喷雾压尘。

5、拆除施工作业后,裸土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场地应设置围墙,裸露场地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裸露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裸露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应采用铺装、固化或防尘网覆盖,防止扬尘。

(四)加强城市道路保洁作业管理

城市环卫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原则,合理制定日常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方案,科学合理配备洗扫、洒水、喷雾等功能的车辆,满足降尘需求,提高作业效率。

1、要科学设定作业时间和频次,避开人流和车流高峰期。一、二级道路的机动车道机械化清扫清洗频次应达到1次/日,机械化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4.5小时/日;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人工清扫频次应达到1次/日,人工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12小时/日。三级道路人工清扫频次应达到1次/日,人工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8小时/日。

2、适当增加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建筑、绿化、道路等施工工地周边的易扬尘道路,应开展机械洒水和喷雾作业,遏制道路扬尘。

3、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严禁扫入或倒进绿地和排水井。

四、方法步骤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分4个阶段。

(一)迅速部署,制定方案(2020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

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压实扬尘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部署开展本地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城市道路保洁、房屋征收拆除等城市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各项整治工作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和整治措施,深入细致地摸底排查,全面启动城市扬尘专项治理行动。

(二)开展排查,建立台账(2020年8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对其所辖区域的施工工地、房屋征收拆除现场和建筑垃圾运输、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排查,列出房屋市政在建项目清单、征收拆除项目清单,并对照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城市道路保洁、房屋征收拆除等扬尘治理相关标准,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三)集中攻坚,夯实措施(2020年10月中旬至2021年底)

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工作组织部署,依据扬尘治理相关标准,建立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明确部门监管、建设、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责任,运用联合惩戒机制和问责机制,保障城市扬尘专项治理效果。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控(2022年)

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污染治理”的原则,将扬尘专项治理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完善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治理工作落细落实落靠。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监督、处罚和媒体公开曝光力度。省住建厅将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标准要求和时间安排,适时开展调研暗访,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失察失职的地市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政府。

(三)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网络、报刊、现场公示牌等形式,鼓励、引导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努力创建扬尘防治良好局面。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城市道路扬尘、征收项目拆除等行为造成的扬尘污染进行举报投诉,着力形成共建共管共治的工作氛围。

六、情况报送

各市县相应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专项治理启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2021年至2022年底期间,应每半年报送阶段性和年度工作情况总结。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电话:0451-53610086; 工作邮箱:zlaqjdc@126.com

        城镇管理监督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保洁扬尘治理)

        电话:0451-53622842; 工作邮箱:zjtcjc322@163.com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房屋拆除扬尘治理)

        电话:0451-53621744; 工作邮箱:fwzs7358@163.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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