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征求《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0-03-19 10:22:19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办字〔2013〕130 号),我厅起草了《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书面反馈意见请盖章后于3月20日前反馈我厅(电子版一并发送至hbzjzzlk@163.com)。 

联系电话:0311-87805279    

传真:0311-87801323   

附件: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办字〔2013〕130 号),现就我省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其他行为实施处罚的,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本通知第一条违法行为时,应责令其改正,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按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分部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分部工程确定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分部工程合同价款根据工程投标预算造价确认;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罚款处罚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罚款、停止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 

五、各级监督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质量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由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处罚。依法应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14〕40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XX日


 

相关文章 最近更新